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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园林[2.45%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管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监事的权力,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管理准则》等相关执法律例、规范性文件以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划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即是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
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涣散投票选
举数人。公司根据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多少依次决议监事的选聘,直至所有
监事聘满。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发生的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相符《公司章程》的划定。
第四条 公司提名的监事人数若多于公司章程划定的监事会组成人数,应进
行差额选举。公司一次选举的监事仅为一名时,不实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发生或更换,不实用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划定。
第二章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刊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提名1 名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大家数不得跨越拟选股东代表监
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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