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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根据《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划定,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根据下列划定执行:开发的栖身区不低于30%,旧城刷新区、经批准的单体修建不低于25%。第十六条划定,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标准,又确需举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举行易地绿化,未按划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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