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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农老吴笃信一个原理:万物生长靠太阳,没有阳光照射,种什么都是白费。不巧的是,他家大棚里的月季还真遭遇了这么一回,一幢钢筋混凝土的楼房拔地而起,把他家大棚遮蔽在一片阴影里,月季的“阳光权”被剥夺了,长得无精打彩。
花没了花容,自然不好脱手。老吴忍不住了,为月季缺乏阳光和开发商打起了讼事。昨天法院认定,开发商对老吴花卉的损失肩负重要责任。
老吴今年48岁,是晋宁县昆阳镇张家村村民,以前他一直是种庄稼,2021年,他将自己分内的和租来的4亩多责任田所有刷新为花卉大棚。第二年,他开始栽植月季,长势喜人,老吴巴望着月季花能有个丰收年。
但是,2021年8月,老吴的花卉大棚旁边,新建起一个小区,遮挡了大棚的日照。
依附多年的栽植经验,老吴认定花长得不好与照不到阳光有关,为了寻找“铁证”,他拿着那些受伤的花儿找到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司法判定中心。该中心经过实地取材、分解判定以为,老吴家的月季生长不良与修建物遮光有因果关系,从2021年10月至2021年4月,经济损失共计20060.37余元。
“由于光照不足,大棚内花卉无法举行正常的光互助用,出现盲枝、萎缩,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老吴很无奈。于是,老吴找到开发商反映这一情况,就花卉的日照问题举行协商,要求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讨回损失,老吴配偶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6万余元。
我做我的事,你做你的事,两个绝不相关的邻人由于阳光问题闹上了法庭。庭上,开发商也有满腹委屈——合理正当盖起的屋子,没有哪项不相符审批条件,怎么莫名其妙就被告侵权了呢?
晋宁县法院审理以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根据有利生产、利便生活、合作团结、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故障或者损失的,应当截至损害,清扫妨害,赔偿损失。此案中,开发商小区里的一幢7层楼房(毗邻老吴花地)遮挡大棚花卉的阳光,致使阳光不足、生长晦气,应当对花卉损失负重要责任,肩负60%的经济责任。老吴在2021年知晓楼房对花卉有遮光现象,一直未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例如改变花卉生长周期等行为),而且另有有意扩大花卉损失的行为,老吴配偶也存在40%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老吴配偶经济损失2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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