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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冯浩收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市园林局对私自移树者只教育不处罚属行政不作为的公益诉讼反转胜诉。
2021年冯浩途经涧西区丽新路石化新区家庭院时,发现工人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移植院内的银杏树,于是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园林局绿化监察大队派执法人员加入阻止树木移植,要求将已经挖出的3棵银杏树栽回原位,并对相关卖力人举行指斥教育。
然而,冯浩查询《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现:除了指斥教育,《条例》还划定对私自移植树木的行为应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以为市园林局只指斥教育而不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支持和纵容,涉嫌不作为。
市园林局以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划定:违法行为稍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工人将树栽回原位,未造成现实损害,执法人员举行口头忠言和指斥教育并无不当,而且,批准实施的《条例》没有相应的处罚划定,而修悔改的《条例》于才开始实施,移树行为发生在2021年以是不能根据现行《条例》举行处罚。自己推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冯浩并不认可市园林局的注释,在行政复议未果后,2021年冯浩将市园林局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
2021年洛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讯决:市园林局在推行法定职责时,并无不当行为,驳回了冯浩的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冯浩肩负。
冯浩随后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以为,根据我国执法实用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虽然事发时《条例》的处罚划定未实施,但当时已经实施的上位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设施》有处罚划定,市园林局应依此举行查处。市园林局行政不作为成立。
2021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讯决:打消一审讯决,限市园林局在讯断生效后60日内,对冯浩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举行查处。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市园林局肩负。
公益诉讼有这样的效果,冯浩很开心:“每个市民都是城市的一分子,不能由于事不关己就选择缄默。只有锲而不舍地寻求依法行政,大家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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