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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场地,根据国家有关执法、律例的划定,连系本市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计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肯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鉴赏和娱乐场地,包罗:
(一)综合性公园;
(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四)陌头游园;
(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顺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添对国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程度;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设计,同一计划,合理结构.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分.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根据职权卖力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计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分,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搞好城市园林计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激励海内外组织和小我私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计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就的单位和小我私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小我私人有权劝阻、揭发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计划,体例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县园林行政管理部分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计划,体例本县城镇园林建设发展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立案.
本市城市园林计划结构标准及绿化指标根据国家同一划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相符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计划和标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应参加城市园林项目标审查.
城市计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小我私人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根据城市计划执法、律例的划定报批.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计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分卖力组织实行;属于单位和小我私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卖力建设,并接受国林行政管理部分指导.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公园或者刷新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旧城刷新、新区开发应当根据计划建设国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计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事迹或者风景胜景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举行建设,建筑造型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美丽、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陌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响应的设施,利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需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成果相协调,相符城市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标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响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肩负.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划定分工卖力: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陌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或者建设单位卖力;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卖力;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卖力;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卖力.
第十七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计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小我私人不得私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子.
因城市计划调换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子的,市城市计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分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赞成,按执法、律例的划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国林用地性子的,必须就近补偿响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城市园林上空;确需从地下穿越国林的,须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国林植被和设施,保证游人平安.对绿化成果、园林用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管理部分指定的区域和划定的时限内补栽.
第十九条 公园内举行展览、文体演出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相符公园的性子和成果,不得损害公园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
在海内局部举行展览、文体演出及其他单项活动的,由国林行政管理部分批准;在公园举行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应经市公安部分、园林行政管理部分赞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及专类园已有的水面、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私自削减或者改变用途.
在园林内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同一计划、合理结构、控制数目.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门前广场不得私自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园林门票和园内游乐设施、展览及其他活动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部分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的植物、动物、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根据国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
(二)加强对鉴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筑物和游乐、服务等设施的整齐完好、标牌齐全完整、文字规范;
(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事迹、优秀近代建筑物,并设置标志和说明;
(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调养;
(六)动物、植物须经动植物检疫部分检疫及格后,方可引进、交流、交流、展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保持园林清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相符鉴赏标准;
(三)保持镇静,噪声不得跨越环境保护标准;
(四)不得焚烧枝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广告;
(六)不得向园林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不得乱堆垃圾、渣土,乱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的平安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猛禽、猛兽和水上活动、游乐设施等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游人平安;
(二)电动装备、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确保装备、设施平安运行;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天真车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园林;
(四)园林不得超容量采取游人,节假日和举行大型活动应当指派人员维护秩序;
(五)保持游览蹊径和收支口流通,游船、便桥、游乐设施应当有平安保障和事故提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尊崇绿化成果,保护园林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应核、烟蒂、纸屑、食物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描绘和贴挂;
(三)攀折树枝,随意采摘花卉、果实;
(四)损毁园林设施及装备;
(五)危险动物;
(六)私自营火、烧烤、宿营;
(七)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八)其他有损于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分或者公安部分,遵照环境保护执法、律例划定的职权,责令截至损害,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向园林排放污水的;
(二)向园林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
(三)噪声跨越环境保护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国林行政管理部分按统领权限责令其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从侵占之日起,按逐日每平方米或每件处以十元罚款;造成园林用地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私自占用、出租、转让城市园林用地以及其他改变园林用地性子的行为;
(二)园林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划定执行的;
(三)私自在园林内设置游乐设施或者其技术指标不相符国家划定标准的;
(四)私自在园林内设置商业网点、娱乐场所、广告标志的;
(五)各种管线私自穿越国林的;
(六)私自在园林内举行展览、文体演出以及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在园林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分或者依法委托的园林管理单位,责令矫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应该、烟蒂、纸屑、食物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筑, 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描绘和贴挂的;
(三)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的;
(四)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的;
(五)乱堆垃圾、渣土、乱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的;
(六)车辆私自进入园林内的;
(七)击打园林内鉴赏动物或者向国林内鉴赏动物乱投杂物的;
(八)其他损害园林公物的.
违反第(一)项的,处以五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园林管理责任造成游客危险的,应当予以赔偿;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挠园林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反本条例划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议的,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部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小我私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遵照本条例所处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园林公物受损的赔偿费应当用于园林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不执行本条例划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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