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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交易条约--南京松源雪松苗圃

导读

卖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

卖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推行本条约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署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条约的附件;本条约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弥补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条约附件。条约附件与本条约具有平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条约的组成部门,具有条约的效力。 签署成交单,除上级划定按设计分配成交外,别的苗木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条约签署后,不得私自换取息争除。如甲方遇不能抗拒的缘故原因,确实无法推行条约;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故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换取或排除条约。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条约换取通知单”寄给对方,解决换取或排除条约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苗木,在放置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条约。如需换取,由此而发生的损失,乙方肩负;如甲方不能定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推行条约,其损失,甲方肩负。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苗木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议,或以国家订价决议。 在签署条约时,确订价格有难题,可以暂订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订价的苗木,在条约划定的交(提)货限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用度等用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议。 第五条 各种苗木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条约划定的质量标准,保证苗木质量。 第六条 苗木包装,必须牢靠,甲方应保障苗木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苗木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详细条约中注明,增添的包装用度,由乙方肩负。 第七条 苗木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条约期内的苗木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苗木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较迟、较早日期一次发货;适时苗木,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用限期的苗木,其有用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用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赞成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对象、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元发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用度。 如一方需要换取运输道路、对象、到达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举行协商,取得平等意见后,再办剃头运,由此而影响条约限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苗木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谈判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吸收苗木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纪录和证实并立刻详细检查,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票据未能随货偕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吸收,同时立刻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回答;属于多发、错运苗木,乙方应做好详细纪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用度由甲方肩负。 第十一条 苗木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苗木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苗木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苗木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肩负。 吸收入口苗木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苗木,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偏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罗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程度、条约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回答,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削减部门查询营业,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粗笨苗木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苗木货款、运杂费等款子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设施的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实时妥善解决。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牢靠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互助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元,可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太过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或者增添。1.甲、乙两方所签署的详细条约要求,一方未能推行或未能完全推行条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条约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解决换取或排除条约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2.自提苗木,甲方未能定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肩负乙方因此而支付的现实用度;乙方未定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划定,按逾期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肩负甲方现实支付的保管用度。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现实支付的用度,应由甲方肩负,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划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调养用度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推行条约,发生纠纷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第十五条本条约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视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约(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用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条约主动延伸。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卖方(甲方)签章:____ 买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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